新闻观察员鲍明辉
十七年拉锯,两块土地,三方纠葛,遵化的一场土地纠纷,早已超越普通的权属争议,成为审视基层治理与法治实践的典型样本。一边是“一地二主”的权属迷局,一边是政府“官告民”的诉讼争议;一边是司法程序的反复推进,一边是行政整改的迟迟未落地。
近日,《华夏时报》《新黄河》连续报道的一起案件深刻昭示:纯粹靠法律程序并不能裁断历史公案,法律不是万能的;而将所有责任推给历史惯性,则是万万不能的。司法可以发挥纠错作用,但绝不能代替政府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,遵化市政府唯有主动直面过错、依法实质性改错,才能真正破解困局,不负历史与现实的重托。

这起跨越十七年的纠纷,根源在于当年政府的违法行政,而“拖延避责”则让矛盾越积越深。2008年,遵化市政府为缓解资金压力、推进城市建设,明知涉案213.41亩土地中141.47亩规划为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,仍违规按商业、住宅用途出让,通过“定向招拍挂”让依水源公司成为唯一竞买人,甚至在其超出报价时间后仍违规授予土地使用权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该地块部分区域已纳入浩友公司负责的旧城改造范围,政府违规“切分”土地的操作,直接埋下“一地二主”的隐患,引发两家企业长达十七年的拉锯战。此后,政府又违规分割办证、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,一系列操作公然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,也违背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。
法律程序可以厘清是非,却难以化解历史遗留的深层矛盾。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指出九大类违法违规问题,要求“既处理事又处理人”;2023年唐山市纪委监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,督促整改到位。按照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规定,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问题,应当及时纠正并报送整改情况,对未按要求履职的,本级人民政府应制发决定书督促纠正。但从媒体报道看,遵化市政府的整改却流于形式:仅诫勉谈话三名经办人员,议定收回土地却迟迟不作出正式行政决定,最终在2025年选择以民事诉讼起诉依水源公司,试图通过判决合同无效转移自身行政责任,这被法律界人士直指为规避问责的“诉讼策略”。
诚然,司法具有纠错功能,唐山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、发回重审,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“诉讼避责”的审慎态度,也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。但必须明确,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判,绝不能代替政府承担行政违法责任。根据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,行政执法监督应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,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形提出处理建议,而遵化市政府试图将行政纠错的责任转嫁司法,让法律程序陷入“转圈内耗”,这不仅无法实质性解决纠纷,反而让企业的信赖利益受损,让公众的期待落空。

法律不是万能的,它无法穿越历史尘埃,一键抹平当年的决策失误;但将责任推给历史,却是万万不能的。遵化市政府曾以“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”为由拖延整改,却忽视了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中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督办函要求及时履行职责”的明确规定,忽视了自身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定纠错义务。当年“先上车、后补票”的发展思路,或许有特定时代背景,但这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。十七年里,争议地块长期闲置,依水源公司投入的巨额资金沉没,浩友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,周边居民的期待屡屡落空,这背后正是政府“避责式整改”的代价。
司法纠错是补位,行政改错才是归位。化解这起历史公案,关键不在于法院的反复审理,而在于遵化市政府能否拿出直面过错的勇气和实质性改错的行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,行政机关拥有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直接撤销权,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也明确要求对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纠正、严肃追责。遵化市政府应摒弃“诉讼避责”的心态,主动启动行政纠错程序,依法收回违规出让土地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同时,兼顾依水源公司的合法信赖利益,合理补偿其因政府违法行政遭受的损失,妥善协调浩友公司的旧改权益,在维护规划严肃性与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。
十七年的拉锯战,早已让这片土地承载了太多的矛盾与期待。它警示所有行政机关:历史遗留问题不是“甩锅”的借口,法律程序也不是“避责”的工具。司法可以为纠错提供支撑,但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。唯有遵化市政府主动扛起改错责任,依法依规推进实质性整改,才能彻底破解“一地二主”的迷局,化解企业间的长期纠葛,真正取信于民。唯有如此,才能让这场跨越十七年的历史公案画上圆满句号,也才能为基层治理中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,提供一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践样本。
